(2014)安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子尧与裴文英、裴耀武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尧,裴文英,裴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尧,女,200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执行人裴文英,女,1964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迁安市。被执行人裴耀武,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执行刘子尧与裴文英、裴耀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安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