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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子尧与裴文英、裴耀武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尧,裴文英,裴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刘子尧,女,200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执行人裴文英,女,1964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迁安市。被执行人裴耀武,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执行刘子尧与裴文英、裴耀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安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