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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冠绥、朱秀文与王茂山、明习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绥,朱秀文,王茂山,明习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222-1号原告王冠绥。原告朱秀文。被告王茂山。被告明习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绥、朱秀文诉被告王茂山、明习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告所有的房产壹套,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王茂山、明习芹所有的房产壹套(证号:邹平县字第亚视-011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杰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