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65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盛华与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盛华,罗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548号原告:刘盛华,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谢磊,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罗俊,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盛华与被告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盛华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盛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刘盛华负担。审判员 陈显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