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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4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404吴庆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吴庆华,宋义安,宋玉春,吴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404-2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负责人:高斌,主任。被执行人:吴庆华,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宋义安,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宋玉春,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吴庆海,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庆华、宋义安、宋玉春、吴庆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阳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查封、拍卖、抵债等执行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宋玉春的财产抵偿其部分债务,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85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理科审判员  姚继连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