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刑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闽刑执字第438号罪犯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MerceditaDelaCruzJano),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菲律宾国籍,大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1月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宣判后,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9年8月20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该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减为无期徒刑的建议。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961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悔改表现,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根据罪犯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又向本院提出将罪犯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9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曾于2010年、2011年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35元,并提供菲律驻厦门总领事馆签发的困难证明。本院审理期间,财产刑未执行。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消费台账、经济困难证明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梅赛迪塔·迪拉·克鲁滋·贾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32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培新审判员 沙 晶审判员 林标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柱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知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