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盛春艳与盛春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春艳,盛春节,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盛春艳,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郭永、霍晓峰,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春节,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张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盛春艳与被告盛春节、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盛春艳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春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春艳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退还原告1025元。审 判 长 苗 勇审 判 员 侯祥森人民陪审员 董爱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