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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盛春艳与盛春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春艳,盛春节,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盛春艳,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郭永、霍晓峰,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春节,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张强,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盛春艳与被告盛春节、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盛春艳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春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春艳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退还原告1025元。审 判 长  苗 勇审 判 员  侯祥森人民陪审员  董爱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