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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申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鲁悦与赵喆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鲁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申字第00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再审申请人鲁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镇民终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鲁某称,1、被申请人隐瞒工资收入,一、二审没有调查,认定被申请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与社会平均工资不相符,判决被申请人承担小孩生活抚养费375元严重偏低,没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被申请人有多套住房,申请人无住所,二审继续为被申请人隐瞒工资收入和房产,判决不符合事实。综上,二审判决错误,要求再审。被申请人赵某辩称,1、小孩出生以后,全部由我父母帮助照料,申请人没有尽过做母亲的责任。2、申请人家有两套住房,被申请人虽然在镇江新区环保局工作,但仅是临时合同用工人员,申请人在私营企业工作,收入比我高,申请人有抚养小孩的能力却不愿意抚养,我要求调查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并依法判决给小孩,并在财产上作出有利于小孩的判决,我接受小孩随我生活。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中,根据再审申请人鲁某的申请,向中共镇江新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对被申请人赵某的的用工性质及工资收入进行了调查,该部出具的证明反映:赵某为镇江某局劳务派遣人员,2013年赵某月工资收入2510元,2014年7月起月工资收入为2720元。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准予赵某与鲁某离婚,女儿赵芯由鲁某抚养,根据赵某月工资实际总收入,判决赵某每月承担女儿赵芯生活费375元,并另外承担50%的教育费、医疗费与发生诉讼时赵某的工资收入基本相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但今后女儿赵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且赵某有给付能力时可以要求赵某增加抚养费。对于鲁某提出的抚养赵芯,赵某应提供住房保障的理由,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二审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鲁某认为本院二审民事判决错误没有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嘉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