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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14沅行执字27号沅江市计生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沅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云,局长。被执行人龚孟华,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组。被执行人石爱付,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组。申请执行人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沅计生征决字(2013)第14115号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沅行执字第27-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以双方就执行事项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行执字第27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金国红审 判 员  王光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