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关于万学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学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万学才,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学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伤害赔偿款1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呈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