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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与邹兆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邹兆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组织机构代码:06515196-9。法定代表人:舒鼎铭。委托代理人:汪渝,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凌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兆庭,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委托代理人:谢菲菲,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诉被告邹兆庭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科学研究所负担。审 判 长  罗利斌人民陪审员  江秋华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嘉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