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集丰与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集丰,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刘集丰,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居民,住本县冷市镇。委托代理人夏真义,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谭义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集丰与被执行人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按照(2012)安法民一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1688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法民一初字第1415号民事��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