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闵行初字第70号原告周波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闵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书,现发现判决书上有笔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特此补正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5页第十八行“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应为“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审 判 长 张秋萍审 判 员 徐寨华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