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邹禹谣与承德坤森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禹谣,承德坤森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13号申请人邹禹谣被执行人承德坤森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民事一案,中院于作出(2013)承民终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玉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久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