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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林某某,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杨某某,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已与被告杨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