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林某某,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杨某某,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已与被告杨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