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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任与邱恒彬、侯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任,邱恒彬,侯晓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544号原告:黄任,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梁友明,刘治伟,广州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恒彬,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侯晓雯,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黄任诉被告邱恒彬、侯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长钟劲松,审判员董诗婷、黄凤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任委托代理人刘治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邱恒彬、侯晓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一邱恒彬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6月16日向原告借款143000元,后于2013年8月13日再追加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条》,确认上述共163000元的借款。被告一同时作出还款承诺,承诺于2013年8月14日前偿还70000元、2013年8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13年9月15日前偿还43000元。被告二侯晓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500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5月15日为1991.67元),暂合计为人民币51991.67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2.收据;3.借条。两被告邱恒彬、侯晓雯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邱恒彬向黄任借得人民币20000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条》、《收据》,《借条》内容为“今向黄任借得人民币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00),加上之前借款总计拾陆万叁仟元整(人民币163000.00),2013年8月14日前还款柒万元整。2013年8月30日前归还伍万元整。2013年9月15日前归还余款肆万三千元正整。备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必须偿还应还借款。”该借条落款处由借款人邱恒彬、担保人侯晓雯和债权人黄任签名。《收据》内容为“本人于2013年6月16日收到黄任借款拾肆万叁仟元整(人民币143000.00),立此据为证。”该收据落款处由邱恒彬签名。后被告到期未还款。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诉至法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邱恒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3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4年5月15日为1991.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晓雯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与邱恒彬连带清偿上述债务。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部分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告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两被告邱恒彬、侯晓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任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恒彬、侯晓雯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劲松审判员  董诗婷审判员  黄凤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绮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