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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正新、卢红霞等与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新,卢红霞,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王德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李正新,住肥城市。原告卢红霞,系原告李正新之妻。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黔,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贾永,经理。被告贾永,住肥城市。被告王德杰,住肥城市。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郭XX,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新、卢红霞与被告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王德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新、卢红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王德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新、卢红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新、卢红霞撤回对被告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王德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正新、卢红霞承担。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张钦华人民陪审员  董玉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