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正新、卢红霞等与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新,卢红霞,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王德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李正新,住肥城市。原告卢红霞,系原告李正新之妻。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黔,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贾永,经理。被告贾永,住肥城市。被告王德杰,住肥城市。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郭XX,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新、卢红霞与被告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王德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新、卢红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王德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新、卢红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新、卢红霞撤回对被告肥城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贾永、王德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正新、卢红霞承担。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张钦华人民陪审员 董玉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