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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5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余晓东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余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5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梁镜华。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晓东,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余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余晓东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清偿欠款本金9600元及其利息、滞纳金467.66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105元、快递费4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系外地人,未发现被执��人在本市的下落。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5178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