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仇秀英与芜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14号申请执行人仇秀英,女,1948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陵县何湾镇何湾村牌楼村35—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4801056728。被执行人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春谷路。组织机构代码75680736—5。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湖股份银行南陵支行存款719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