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江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季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扬江刑初字第005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木工。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实际羁押二十五日)。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4)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强,被告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季某伙同于某、韩某(均已判决)采用爬院墙的方式进入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苏聚能电器有限公司新厂区建筑工地,在该工地内窃得铁质十字扣件1805个。经鉴定,上述铁质扣件价值人民币8172元。被告人季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害人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于某、韩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季某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制作的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相关被告人季某曾受刑事处罚的(2011)江刑初字第0190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季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季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及数罪并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1)江刑初字第019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季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千元,余款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莉文书附页:(2014)扬江刑初字第00579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焱,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