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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0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江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江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07-1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剑,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江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昱歧。担保人:郑祥东,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上下钱**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7********。担保人:郑昌国,男,汉族,1953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流芳宗黄村郑家畈湾**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3********。本院受理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江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武汉江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郑祥东、郑昌国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黄公路189号华乐花园1-1-B,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郑祥东,房屋共有权人为郑昌国,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200605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商2006第5131号的房产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江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郑祥东、郑昌国共有的坐落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黄公路189号华乐花园1-1-B,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郑祥东,房屋共有权人为郑昌国,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商2006第5131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