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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31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3154号原告汤某甲,男,生于1979年7月24日,汉族,大专文化,事业人员,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开县。被告秦某,女,生于1986年7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汤某甲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圭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相识,2008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女汤某乙。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2013年1月28日,被告偷偷回到娘家后,原告便与之无法联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40元,直至18岁时止,女儿读书期间书学费双方一人一半。被告秦某书面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甲与被告秦某相识后,于2008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10日生育女汤某乙。诉讼中,被告秦某出具了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已无和好夫妻关系的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未因此而消除,父母仍有教育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请求婚生女随其生活,被告在书面意见中表示同意,因此,对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抚养费数额,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40元直至小孩18岁时止,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小孩读书期间的书学费双方一人一半,因抚养费已包括子女教育费,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因双方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认定,当事人若有争议可协商处理,亦可另案诉讼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汤某甲与被告秦某离婚。二、婚生女汤某乙由原告汤某甲直接抚养。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小孩18岁时止,被告秦某按每月240元支付原告汤某甲小孩抚养费(每年小孩抚养费限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三、驳回原告汤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汤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按期交纳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以本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与他人结婚。代理审判员  向圭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