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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龙小梅与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蔡九传、谭建明、谭建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龙小梅,谭建明,谭建文,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蔡九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龙小梅,女。委托代理人:陈和庆,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谭建明,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谭建文,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村委会大楼内。诉讼代表人:蔡育宏,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九传,男。再审申请人龙小梅因与被申请人谭建明、谭建文、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蔡九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东中法立民申字第9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向再审申请人龙小梅送达了《预交审判监督案件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缴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本院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8日未收到龙小梅预缴的诉讼费。龙小梅于2014年9月25日确认仍未缴纳再审诉讼费,未缴费的原因是其已与被申请人蔡九传在本案执行期间签订《执行和解书》以了结本案,并支付完毕执行款项。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再审申请人龙小梅未按照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的申请,本案应按龙小梅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再审申请人龙小梅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0)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8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