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珊集资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101号罪犯邱珊,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化程度大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1万元人民币;现由临安市公安局查封的杭州临安嘉美工艺织经厂内机器设备、现扣押在临安市公安局未随案移送本院的“伯爵牌”手表一块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连同现扣押在临安市公安局未随案移送本院的现金8万元人民币,以及现扣押本院的现金1793664.94元人民币,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袁庆、邱珊退赔其余赃款,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浙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10年11月16日止于2030年11月15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2分。罚金51万元人民币,已执行300元人民币;退赔赃款37912550元人民币,已退赔赃款1873664.94元人民币。有地方证明。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三〇年二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张 佩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