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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解维泉与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维泉,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解维泉,男,194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西二巷和谐苑小区23号楼1单元2层202室。身份证号:650103194010144416。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李良甫,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三初字6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西五巷90号解危解困住宅23栋楼1单元2层202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解维泉名下。二、将原房产证公告注销(证号为201239531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晓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