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苏州金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小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小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苏州金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法定代表人刘正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守之。被告余小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小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金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余小进已自动交纳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苏州金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原告苏州金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州金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