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赵根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赵根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1060-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号中小企业大厦2121室。法定代表人:谭爱国。委托代理人:邹松龄,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根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赵根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根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元,由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梅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