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帮建与被申请人刘大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帮建,刘大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192号原告方帮建,44岁。被告刘大银,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帮建与被告刘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帮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要求对被告刘大银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大银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绵竹房权证字第0025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