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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帮建与被申请人刘大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帮建,刘大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保字第192号原告方帮建,44岁。被告刘大银,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帮建与被告刘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帮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要求对被告刘大银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大银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绵竹房权证字第0025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