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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素兰与唐山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兰,唐山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王素兰。委托代理人王连元。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宏伟法律服务所发了工作者。被告唐山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新。委托代理人槐五一,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兰与被告唐山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素兰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淑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