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定安县某三合作联社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叶一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安县某三合作联社,叶一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定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定安县某三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一某。被执行人叶一某,男。申请执行人定安县某三合作联社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0)定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叶一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一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即查询了被执行人叶一某家庭的动产、不动产财产的登记及在银行的个人存款情况,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定安县某三合作联社表示目前也举证不出被行人叶一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定执恢字第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毛学媛助理审判员 段龙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春茹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因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核:韩卫东撰稿:韩卫东校对:王春茹印制:王春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5日制(共印4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