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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终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官孙茂与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孙茂,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3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官孙茂,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击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剑平、林建新,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官孙茂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富宇制衣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官孙茂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官孙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勤武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