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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27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芸与胡雅芹、、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芸,胡雅芹,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2738号原告:赵芸,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冯战国,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雅芹,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浩,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赵芸与胡雅芹、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芸在宣判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2839元,由原告赵芸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