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刑执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1021号罪犯王超,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至二0二0年九月十一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王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九个,并获得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