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舒民保字第0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戴立永与张苒、苏耀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立永,张苒,苏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保字第00145-2号申请人:戴立永,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张苒,女,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苏耀,男,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戴立永因与被申请人张苒、苏耀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商城15幢501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皖N×××××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苒、苏耀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中大商城15幢501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