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商初字第240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兆元,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骏,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临,男,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被告金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兆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银行诉称:2013年6月24日,被告金临在原告南京银行处申请办理了80000元个人消费性贷款,贷款期限为48期。原告南京银行按月放款后,被告金临并未依约履行按期还款义务。截止2014年7月6日,被告金临累计拖欠原告南京银行本金及利息共计65257.20元。原告南京银行按照《消费合同》的约定,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被告金临须支付原告南京银行剩余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为维护原告南京银行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金临立即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共计65257.20元,并自2014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3172.0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浮动月利率9.21599‰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金临承担。被告金临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金临向原告南京银行申请消费性借款80000元,借款期间自2013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浮动利率,借款发放当日月利率为9.21599‰,在借款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在公布的次年第一日按当日基准利率与发放当日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作等比例调整,以确定借款利率;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被告金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原告南京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借款债权或解除合同等。合同订立后,原告南京银行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告金临发放了80000元借款。自2014年6月21日起被告金临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4年7月6日,被告金临仅归还了借款本金15353.79元,尚欠本金64646.20元、利息610.99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南京银行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诚易贷申请书、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原告南京银行按约向被告金临发放借款后,被告金临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借款。现被告金临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原告南京银行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二、被告金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65257.20元;并自2014年7月6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4646.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1599‰支付利息。如果被告金临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金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6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杨金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