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庆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庆元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冷淡。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家庭孩子全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不务正业,又有赌博恶习,原告多次劝被告回心转意,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无法忍受这种家庭生活,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均不同意。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广西桂林认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庆元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婚后双方在庆元县城居住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另查,2014年4月14日,被告王某甲因赌博被庆元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拘留解除证明书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又生育了孩子,双方理应分担家庭责任,为建立完美幸福的家庭生活不遗余力,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家庭责任推向对方。被告在婚后参与赌博被告公安机关拘留,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也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和谐。但夫妻之间应适当容忍和克制,对对方的不良行为应积极劝导和教育,有过错的一方亦应虚心接受、知错即改。现被告虽参与赌博但尚未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原告应从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给予被告改过认错的机会。再者,原、被告婚生子尚且年幼,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其照顾呵护,夫妻离异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素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