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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湾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湾民初字第83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赵桂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