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杜某某,女,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人。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屯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 慧审判员 贾春芳审判员 郝永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邢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