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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苏文玲诉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确认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玲,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行初字第53号原告苏文玲。被告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龚立军,职务:局长。原告苏文玲诉被告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确认行政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文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文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文玲承担。审 判 长 吕 冰人民陪审员 李 壮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瑞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