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苏文玲诉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确认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玲,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行初字第53号原告苏文玲。被告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龚立军,职务:局长。原告苏文玲诉被告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确认行政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文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文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文玲承担。审 判 长 吕 冰人民陪审员 李 壮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瑞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