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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与牛高辉、翟志冰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牛高辉,翟志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法定代表人:马战锋,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强,该校职工。委托代理人:魏光森,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高辉,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小尼,女,汉族,系牛高辉母亲。委托代理人:亓灵波,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志冰,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翟营森,男,汉族,系翟志冰父亲。上诉人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牛高辉、翟志冰身体权纠纷一案,牛高辉于2013年12月13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翟志冰赔偿牛高辉104507.38元。2、本案诉讼费由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翟志冰负担。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伊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伊川县英才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魏光森、周红强,被上诉人牛高辉的法定代理人王小尼及其委托代理人亓灵波,被上诉人翟志冰的法定代表人翟营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郏文慧审 判 员 王春峰代审判员 付爱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