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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泌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23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泌阳县北一环人民路口东段与他人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0.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刑)鉴(乙醇)(2014)1561号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其他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全责,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星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