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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2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昊苏、侯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陈昊苏,侯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24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昊苏。被执行人侯蕾。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昊苏、侯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58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4512.8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81元、执行费750元。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3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恩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