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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郑曦与唐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曦,唐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121号原告:郑曦。委托代理人:翁文新。被告:唐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曦与被告唐义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曦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1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郑曦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