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南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钦南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业标(绰号:卜一),无业。辩护人黎翎翎,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肖大芝(实习),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泽海(绰号:九叔),无业。辩护人章太春,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袁兴标(绰号:茶山五或高鼻五),无业。被告人卜子庆(绰号:卜老二),无业。被告人卜业辉(绰号:卜七),无业。辩护人谢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明辉(绰号:林猪脚),无业。被告人黄全登(绰号:三医生),无业。被告人黄世星(绰号:世星佬),无业。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袁兴标因涉嫌开设赌场,2014年5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卜业辉因涉嫌开设赌场,2014年5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2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4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业标及其辩护人黎翎翎、肖大芝,被告人黄泽海及其辩护人章太春,被告人袁兴标、卜子庆,被告人卜业辉及其辩护人谢钻,被告人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经商量后,合股在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丽浦街1巷14号处摆设台凳、提供扑克等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该处每天聚集多人用扑克进行赌博。2014年5月7日至5月21日,八被告人各分红得人民币3214元。2014年5月22日,公安查处上述赌场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卜子庆、袁兴标、卜业辉和黄某某、朱某某等涉赌人员、缴获赌资及扑克等物。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黄世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八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另查明,被告人卜业标首先提议开设赌场,并负责租用赌博场地、购买赌具、统一管理赌场盈利和分红;被告人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负责收取水钱和洗牌,被告人朱明辉负责在赌场卖水提供服务,被告人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有空就到赌场参赌。上述事实,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群众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卜业标等8人相片;卜业标等人开设赌场的证据材料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罚款收据;卜业辉、卜子庆身体状况证明;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昭腾、黄某甲、曹某某、黄某丁、袁某某、赵某某、朱某某、黄某丙、陆某某、苏某、黄某某、阮秀安的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卜业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卜业标在本案中与其他人起作用是相当的。具体如下:1、开设赌场提议带有集体性,提议人不是卜业标,卜业标只是跟着附和;2、决定开设赌场的地点由大家商定,不是由卜业标决定;3、赌具是大家商议决定购买,并都是由水钱购买的;4、卜业标不参与赌博;5、卜业标只是由大家安排管理赌具和水钱。二、卜业标所涉案赌场社会危害性较小。三、卜业标认罪态度好。四、卜业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本案所有分红已全部上缴公安机关,五、卜业标属初犯,之前无犯罪记录。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卜业标在六个月以下的拘役。被告人黄泽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泽海没有提出犯意,在本案中不起决定性作用;2、被告人不得联系用于赌博的租赁场地,都是卜业标联系的;3、被告人不得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且利润分成也不是其决定,而赌场不是被告人唯一职业;4、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所开赌场规模较小,利润分成不大;5、被告人不得邀集其他股东进行开设赌场,同时也没有通知别人来参与赌博;6、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如实供述罪行;7、被告人在本案中应属从犯,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8、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卜业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卜业辉犯罪情节轻微,应属于从犯。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且案发后主动退赃;3、被告人患病及有4个未成年子女,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能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下拘役。关于被告人卜业标的辩护人提出的卜业标在本案中与其他人所起作用是相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的供述及被告人卜业标的供述,均证实开设赌场是首先由卜业标提议,并由其负责赌场的管理,如租用场地、购买赌具扑克、管理赌场每天的盈利及分发赌场的红利等工作,并做好记录,被告人卜业标是赌场的管理者,在开设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其他同案犯大。因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卜业标所涉案赌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卜业标等人开设的赌场每天多人聚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的危害性。因此,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卜业标认罪态度好,属初犯,之前无犯罪记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本案所有分红已全部上缴公安机关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判处被告人卜业标在六个月以下的拘役的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卜业标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不宜适用拘役,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泽海的辩护人提出黄泽海没有提出犯意,在本案中不起决定性作用,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中应属从犯,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泽海虽然没有提出犯意,但积极响应提议参与实施犯罪,在赌场里负责洗扑克牌、抽水钱,并借了23000元给被告人卜业标去放数借给赌徒参赌,犯罪的情节相对于被告人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的犯罪情节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要,是主犯。其所参与开设的赌场每天多人聚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的危害性。因此,辩护人所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泽海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泽海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黄泽海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不宜适用缓刑,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卜业辉的辩护人提出卜业辉犯罪情节轻微,应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八被告人共同商量开设赌场,虽然各人的分工不同,但是都积极参与过程,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被告人卜业辉在赌场主要负责卖水,为赌场提供服务,其作用与在赌场中负责管理和抽取水钱和洗牌的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的相比较小,属作用相对较小主犯。因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卜业辉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且案发后主动退赃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病及有4个未成年子女,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能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下拘役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经查,辩护人提供的情况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其八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八被告人经商量后合股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由被告人卜业标负责租用赌博场地,购买赌具,统一管理赌场盈利和分红,被告人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在赌博过程中抽取水钱和洗牌,被告人卜业辉在赌场卖水为赌场服务,被告人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有空就到赌场参赌,八被告人分工协作,均积极参与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并分红非法所得赃款各人得人民币3214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被告人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作用相对于在赌场中负责管理和抽取水钱和洗牌的同案犯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小,属作用相对较小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世星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在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各人的违法所得赃款,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为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表现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其三人取保候审阶段,均能遵守相关规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所述,根据八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卜业标、黄泽海、袁兴标、卜子庆、卜业辉、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朱明辉、黄全登、黄世星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业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至5月29日被行政拘留7天,应予扣除。刑期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黄泽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至5月29日被行政拘留7天,应予扣除。刑期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三、被告人袁兴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至5月29日被行政拘留7天,应予扣除。刑期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四、被告人卜子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至5月29日被行政拘留7天,应予扣除。刑期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五、被告人卜业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至5月29日被行政拘留7天,应予扣除。刑期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六、被告人朱明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黄全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黄世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对八被告人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员 项 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世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