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吴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1376号罪犯吴伟,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了(2008)石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已交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犯从事变压器生产,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99.5分。能积极交纳部分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伟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