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传民与蒙阴县联城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民,蒙阴县联城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民,农民。被执行人蒙阴县联城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传祥,该村村支部书记。申请执行人张传民与被执行人蒙阴县联城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元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传民与被执行人蒙阴县联城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