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调确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元元、张勃勃、杜金池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确定决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元元,张勃勃,杜金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合调确字第68号申请人王元元,女,生于1982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环县人。申请人张勃勃,男,生于1986年3月1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华池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合发,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甘肃省西峰区人。申请人杜金池,男,生于1981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环县人。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元元、张勃勃、杜金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王元元、张勃勃、杜金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0月10日经合水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汪应东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参与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住宿费、交通费等合计57万元,由张勃勃于2014年10月10日一次性赔偿40万,杜金池赔偿17万元(已付7万元,下剩10万元限2014年11月25日付清,如不按期付款,超期每天按2.0%计息);二、王元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志录应向张勃勃、杜金池提供保险公司所需材料;三、车损、物损及其他争议可诉讼解决;四、此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各方均不能反悔。当事人王元元及其家属不再追究张勃勃、杜金池的任何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克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皓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