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与西安山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婷、吉兴镇、朱静英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西安山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婷,吉兴镇,朱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29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负责人:谢奋利,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山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婷,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吉兴镇,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静英,女,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山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张晓婷、吉兴镇、朱静英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其未按期履行。2014年5月29日,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存于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旬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679126.43元,并已将上述款项发还予申请执行人。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申请书,书中表明其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剩余案款的解决,并提出要求法院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29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