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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81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魏国家与魏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家,魏东,孙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8127号原告魏国家,男,1953年3月4日出生。被告魏东,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孙丽英,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原告魏国家诉被告魏东、孙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国家诉称:2002年6月,被告魏东、孙丽英向原告借款购买了北京市房山区XX的房屋,该房屋首付款金额为141556元,由原告支付。2002年10月17日,被告魏东、孙丽英又找到原告,要求再次借款200000元,把银行剩余贷款还清,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返还借款,二被告多以没钱推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41556元,并支付利息(以34155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02年4月22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17日止),诉讼费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东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丽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借款实为赠与。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判决已生效,房产被认定为赠与,该房屋已判决被告魏东和孙丽英一人一半。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孙丽英提交的(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魏国家对于北京市房山区XX的房屋341556元的出资已被确认为赠与,现魏国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41556元,因该款的出资性质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故本案中,魏国家主张与魏东、孙丽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国家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