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莱芜市鑫源板业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国宇物资有限公司、李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鑫源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国宇物资有限公司,李国,郑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钢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鑫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阚洪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国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国,现因犯罪服刑于山东省鲁西监狱。被执行人郑爱梅。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鑫源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国宇物资有限公司,李国,郑爱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钢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