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石民执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毛荣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荣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石民执字第00043-1号申请执行人毛荣菊,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春园路营业部)。负责人石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所有的价值1600元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等予以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